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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警員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後,乙向甲苦苦哀求放自己一馬,甲正在猶豫時,卻因不慎鬆手而使乙迅速
掙脫逃走。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B 成立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
  • C 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D 成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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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執法人員在執行看守勤務時,如果因為『分心』或『不小心』導致受拘禁人離開,這種『並非故意但有疏失』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被歸類為哪種責任?法律對於公務員的這種疏忽,是否設有專門的過失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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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喲!不錯嘛,很有sense!

看來你把那些無聊的規則都搞懂了嘛!不錯不錯,甜點的份量可以再加一盒了!嗯?你問我為什麼?當然是因為你精準抓住了公務員犯罪的核心啊!

  1. 主體與客體:甲是個警員,也就是你們說的公務員吧?他對那個被他「依法逮捕」的傢伙,當然有他的職責啦!就像我保護你們一樣,這是基本中的基本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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