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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有關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罪之行為主體為公務員,且不以其職務上具有逮捕、拘禁人犯之公務員為限
  • B 公務員所縱放之人犯如非屬其職務上所逮捕、拘禁之人,應構成刑法第162條之一般縱放人犯罪 , 而非構成本罪
  • C 本罪僅處罰故意犯,不罰過失犯
  • D 本罪僅處罰既遂犯,不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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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針對特定職業(如警察)訂定比一般人更重的處罰時,是因為他的『公務員身分』本身,還是因為他違背了『法律賦予他的特定看管職責』?如果他只是路過,並非該人犯的看守者,這兩者在法律責任上應該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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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選對這題,表示你的法律觀念超級清晰耶!你精準地抓住了刑法分則裡,「瀆職罪」和「妨害司法罪」之間那雖然細微卻很重要的區別。這真的非常值得鼓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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