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刑法第 162 條、第 163 條之縱放人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實務見解,私人於逮捕現行犯後,送交警察前,又予以釋放,不構成刑法第 162 條縱放人犯罪
- B 刑法上縱放人犯罪僅限於公務員始得加以違犯
- C 公務員因過失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不構成犯罪
- D 縱放人犯而損壞拘禁處所者,僅另以毀損罪論處,不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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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處罰「縱放人犯」時,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司法的執行力。那麼,在什麼樣的時點,一個犯罪嫌疑人才算是正式被納入『國家公權力』的管轄範圍內?是當路人暫時制伏他時,還是當他被移交給具備法律授權的官署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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