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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刑法第 162 條、第 163 條之縱放人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實務見解,私人於逮捕現行犯後,送交警察前,又予以釋放,不構成刑法第 162 條縱放人犯罪
  • B 刑法上縱放人犯罪僅限於公務員始得加以違犯
  • C 公務員因過失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不構成犯罪
  • D 縱放人犯而損壞拘禁處所者,僅另以毀損罪論處,不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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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處罰「縱放人犯」時,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司法的執行力。那麼,在什麼樣的時點,一個犯罪嫌疑人才算是正式被納入『國家公權力』的管轄範圍內?是當路人暫時制伏他時,還是當他被移交給具備法律授權的官署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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