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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刑法第 162 條、第 163 條之縱放人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實務見解,私人於逮捕現行犯後,送交警察前,又予以釋放,不構成刑法第 162 條縱放人犯罪
  • B 刑法上縱放人犯罪僅限於公務員始得加以違犯
  • C 公務員因過失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不構成犯罪
  • D 縱放人犯而損壞拘禁處所者,僅另以毀損罪論處,不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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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刑法之所以處罰「縱放人犯」,是為了保護國家對於犯罪者的「追訴與監禁權」。如果一個壞人只是被路人暫時按在地上,尚未交給警察,此時這個人是否已經進入了國家公權力正式管控的『依法拘禁』狀態了呢?這與已經關進監獄或帶上手銬的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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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專業分析準確

同學,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準確判斷出私人逮捕國家追訴權行使的界線,顯示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妨害司法罪」的構成要件有著深刻且細膩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優異!

2.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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