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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61 條規定,脫逃罪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A 私人逮捕之通緝犯
  • B 羈押於看守所之犯罪嫌疑人
  • C 監獄中服刑的受刑人
  • D 被管收的民事執行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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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脫逃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為了維護誰的監督權力?如果逮捕者是一位普通市民,此時國家機關的公權力是否已經正式介入並接管該名嫌疑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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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61 條的「脫逃罪」,核心關鍵在於該人是否為「依法(Legally)」受到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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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脫逃罪之適格主體
💡 脫逃罪主體限於受「公務員」公權力監督拘禁之人。
比較維度 私人逮捕 (刑訴88) VS 公權力拘禁 (刑、民事)
監督主體 一般私人 (非公務員) 法警、監所人員
法律關係 事實上的占有狀態 公法上的強制處分
刑法161主體 不適用 (不成立) 適用 (成立脫逃罪)
💬脫逃罪之成立以「受公權力實質監督」為必要前提。
🧠 記憶技巧:官府抓人才算逃,私人抓我溜得掉;管收羈押受刑人,一逃統統跑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民事管收不屬於「依法拘禁」,或誤認凡是「合法逮捕」逃跑皆有罪。
便利脫逃罪 強暴脅迫脫逃罪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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