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61 條規定,脫逃罪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A 私人逮捕之通緝犯
- B 羈押於看守所之犯罪嫌疑人
- C 監獄中服刑的受刑人
- D 被管收的民事執行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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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脫逃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為了維護誰的監督權力?如果逮捕者是一位普通市民,此時國家機關的公權力是否已經正式介入並接管該名嫌疑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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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61 條的「脫逃罪」,核心關鍵在於該人是否為「依法(Legally)」受到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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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之適格主體
💡 脫逃罪主體限於受「公務員」公權力監督拘禁之人。
| 比較維度 | 私人逮捕 (刑訴88) | VS | 公權力拘禁 (刑、民事) |
|---|---|---|---|
| 監督主體 | 一般私人 (非公務員) | — | 法警、監所人員 |
| 法律關係 | 事實上的占有狀態 | — | 公法上的強制處分 |
| 刑法161主體 | 不適用 (不成立) | — | 適用 (成立脫逃罪) |
💬脫逃罪之成立以「受公權力實質監督」為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