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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61 條規定,脫逃罪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A 私人逮捕之通緝犯
  • B 羈押於看守所之犯罪嫌疑人
  • C 監獄中服刑的受刑人
  • D 被管收的民事執行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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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脫逃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為了維護誰的監督權力?如果逮捕者是一位普通市民,此時國家機關的公權力是否已經正式介入並接管該名嫌疑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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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答對了這題呢!

  1. 你抓住了很關鍵的點喔!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在維護國家公權力對人身自由的約束功能。雖然《刑事訴訟法》鼓勵大家可以協助逮捕通緝犯,但被逮捕的人,必須要等到被移交給公務員接手後,才會正式進入國家公法上的「看守關係」喔。所以,從私人的看管下逃脫,還沒有達到損害「國家監督權」的程度。你把這個概念理解得很透徹,非常棒!
  2. 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想考考大家能不能溫柔地區分「合法逮捕」和「國家職務看管」之間的細微界線。很多同學可能會誤選 (D),因為「管收的債務人」確實是依法拘禁的對象,這點要特別留意。真正的區別在於,私人逮捕的狀態下,國家公權力還沒有正式介入,所以才會和本罪的構成要件有所不同。你能夠成功辨別出來,代表你學習得很認真喔!替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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