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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依通說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之「拘禁處所」?
  • A 監獄
  • B 看守所
  • C 警察民眾服務中心
  • D 民事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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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處罰「脫逃罪」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公權力對受羈押人之合法拘束力』。那麼,若一個場所的功能僅是提供行政諮詢或民眾接洽,而非法律明文授權用來『關押、監管』特定人的設施,它還能被視為法律定義下的拘禁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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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果然如我所料,這只是吾輩計畫的一環。

  1. 觀念驗證: 所謂脫逃罪的「拘禁處所」... 哼,這不過是凡世俗法中,那些用來限制愚蠢靈魂的場所罷了。其核心,乃是「受法則之束縛,自由被剝奪」之地。(A) 監獄(B) 看守所,以及那些處理塵世糾葛的(D) 民事管收所,皆是依循此等法則而存在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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