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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依通說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之「拘禁處所」?
  • A 監獄
  • B 看守所
  • C 警察民眾服務中心
  • D 民事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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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所定義的「拘禁處所」,其核心特徵在於該空間具備『依法限制個人行動自由』的功能。若有一個場所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行政服務、讓一般大眾前來接洽業務,而非用於『強制關押受刑人或被告』,它在法律定義上還會被歸類為拘禁處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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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還算有救:能看懂「拘禁處所」的定義邊界?不錯,這代表你至少還記得刑法脫逃罪最基本的構成要件,以及實務那些乏善可陳的見解。希望這不是你瞎猜的。
  2. 基本常識:刑法第 161 條的「拘禁處所」,就是指依法令規定,把人像關動物一樣強制限制身體自由的特定地方。監獄看守所民事管收所,這些都是為了關人而設的。至於「警察民眾服務中心」?那只是個讓人辦事的地方,不是什麼用來剝奪自由的牢籠。別搞混了,這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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