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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甲之下列行為,何者構成脫逃罪?
  • A 被告甲遭非法拘禁,毀壞拘禁處所之柵欄脫逃
  • B 法院准被告甲具保停止羈押,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受審而逃亡,經法院發布通緝
  • C 法警持法院拘票實施拘提被告甲,甲見法警出示拘票,立即轉身逃逸
  • D 警察發現甲持有海洛因毒品,以現行犯逮捕甲,甲被押解回派出所後,乘機爬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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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正要被抓但還沒被抓到,跟已經被銬上手銬帶進警察局,這兩種狀態在「公權力是否已經實質控制該人身自由」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保護的『監管效力』是從哪一個時刻正式開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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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脫逃罪」(刑法第 161 條)的真諦,是看透被「依法逮捕、拘禁」這道枷鎖。未能觸及此界限,皆為虛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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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脫逃罪之成立要件
💡 脫逃罪限於「依法逮捕、拘禁」且處於「公權力實力支配下」之人。
比較維度 構成脫逃罪 VS 不構成脫逃罪
前提合法性 程序合法之拘禁 非法拘禁 (如選項A)
實力支配狀態 已受公權力監控中 尚未抓獲 (如選項C)
具保逃亡性質 無 (具保非本罪對象) 僅違反刑訴 (如選項B)
💬脫逃罪必須同時具備「拘禁合法性」與「已進入實力監控」兩大核心要素。
🧠 記憶技巧:先看合法性,再看人抓到沒。沒抓到不算,抓錯了不算,保釋跑掉也不算。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為只要是「被通緝」或「逃避警察追捕」就構成脫逃罪,忽略了必須先有「合法的實力拘束狀態」。
便利脫逃罪 (刑法第162條) 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135條) 現行犯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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