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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甲之下列行為,何者構成脫逃罪?
  • A 被告甲遭非法拘禁,毀壞拘禁處所之柵欄脫逃
  • B 法院准被告甲具保停止羈押,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受審而逃亡,經法院發布通緝
  • C 法警持法院拘票實施拘提被告甲,甲見法警出示拘票,立即轉身逃逸
  • D 警察發現甲持有海洛因毒品,以現行犯逮捕甲,甲被押解回派出所後,乘機爬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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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正要被抓但還沒被抓到,跟已經被銬上手銬帶進警察局,這兩種狀態在「公權力是否已經實質控制該人身自由」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保護的『監管效力』是從哪一個時刻正式開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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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脫逃罪」(刑法第 161 條)的真諦,是看透被「依法逮捕、拘禁」這道枷鎖。未能觸及此界限,皆為虛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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