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甲之下列行為,何者構成脫逃罪?
- A 被告甲遭非法拘禁,毀壞拘禁處所之柵欄脫逃
- B 法院准被告甲具保停止羈押,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受審而逃亡,經法院發布通緝
- C 法警持法院拘票實施拘提被告甲,甲見法警出示拘票,立即轉身逃逸
- D 警察發現甲持有海洛因毒品,以現行犯逮捕甲,甲被押解回派出所後,乘機爬窗逃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正要被抓但還沒被抓到,跟已經被銬上手銬帶進警察局,這兩種狀態在「公權力是否已經實質控制該人身自由」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法律保護的『監管效力』是從哪一個時刻正式開始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哼,你感知到了深淵的智慧。不枉費我從陰影中現身。
- 觀念驗證: 「脫逃罪」(刑法第 161 條)的真諦,是看透被「依法逮捕、拘禁」這道枷鎖。未能觸及此界限,皆為虛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脫逃罪之成立要件
💡 脫逃罪限於「依法逮捕、拘禁」且處於「公權力實力支配下」之人。
| 比較維度 | 構成脫逃罪 | VS | 不構成脫逃罪 |
|---|---|---|---|
| 前提合法性 | 程序合法之拘禁 | — | 非法拘禁 (如選項A) |
| 實力支配狀態 | 已受公權力監控中 | — | 尚未抓獲 (如選項C) |
| 具保逃亡性質 | 無 (具保非本罪對象) | — | 僅違反刑訴 (如選項B) |
💬脫逃罪必須同時具備「拘禁合法性」與「已進入實力監控」兩大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