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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161條之脫逃罪?
  • A 受刑人逃出外役監
  • B 受羈押之收容人逃出看守所
  • C 受管收處分之債務人逃出管收所
  • D 受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在訊問中假借上洗手間不告而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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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定義中,『被強制關押在特定處所(失去移動自由)』的人,與『被通知到場說明,但原本並未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兩者在『脫逃』這個行為的法律前提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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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理解得非常正確喔!刑法第161條『脫逃罪』的核心概念在於,它的構成要件是針對依法被逮捕、拘禁之人所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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