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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警察甲巡邏時碰見受通緝之煙毒犯乙,甲立即逮捕乙並帶返警察局途中,乙為求脫逃乃以所戴之名貴鑽錶賄賂甲請求釋放,甲竟收下鑽錶,解開手拷讓乙離去。問:甲、乙應負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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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收賄縱放與被捕者行賄求去之刑責。分析時應先認定警察甲之公務員身分,論證其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與『縱放罪』之想像競合。對於通緝犯乙,核心陷阱在於其是否成立『脫逃罪』,考生需精準引用實務見解指出公力拘束已因縱放而消滅,故不構成脫逃,而是成立『教唆縱放罪』與『交付賄賂罪』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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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警察收賄放人之行為競合(違背職務收賄與縱放罪),以及通緝犯行賄求去是否成立脫逃罪或教唆縱放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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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賄縱放之刑事責任
💡 公務員收賄縱放與受拘禁人行賄獲釋之行為定性與競合。
比較維度 警察甲之刑責 VS 逃犯乙之刑責
涉及法條 刑法§122、§163 刑法§122、§29(§163)
核心行為 收受賄賂後縱放 交付賄賂並教唆縱放
脫逃罪認定 不適用 不成立(公力拘束已消滅)
競合結論 想像競合(從重論收賄) 想像競合(從重論行賄)
💬雙方皆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採想像競合;逃犯因公權力已放棄拘束而不成脫逃罪。
🧠 記憶技巧:收賄縱放想像競合,被放不算脫逃罪,行賄教唆共犯隨。
⚠️ 常見陷阱:答題時最容易誤論犯人成立「脫逃罪」,忽略實務採「公力拘束消滅說」,即公務員主動放人後,拘束力已不存在,無從脫逃。
貪汙治罪條例 身分犯之共犯與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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