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警察甲巡邏時碰見受通緝之煙毒犯乙,甲立即逮捕乙並帶返警察局途中,乙為求脫逃乃以所戴之名貴鑽錶賄賂甲請求釋放,甲竟收下鑽錶,解開手拷讓乙離去。問:甲、乙應負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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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收賄縱放與被捕者行賄求去之刑責。分析時應先認定警察甲之公務員身分,論證其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與『縱放罪』之想像競合。對於通緝犯乙,核心陷阱在於其是否成立『脫逃罪』,考生需精準引用實務見解指出公力拘束已因縱放而消滅,故不構成脫逃,而是成立『教唆縱放罪』與『交付賄賂罪』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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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警察收賄放人之行為競合(違背職務收賄與縱放罪),以及通緝犯行賄求去是否成立脫逃罪或教唆縱放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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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縱放之刑事責任
💡 公務員收賄縱放與受拘禁人行賄獲釋之行為定性與競合。
| 比較維度 | 警察甲之刑責 | VS | 逃犯乙之刑責 |
|---|---|---|---|
| 涉及法條 | 刑法§122、§163 | — | 刑法§122、§29(§163) |
| 核心行為 | 收受賄賂後縱放 | — | 交付賄賂並教唆縱放 |
| 脫逃罪認定 | 不適用 | — | 不成立(公力拘束已消滅) |
| 競合結論 | 想像競合(從重論收賄) | — | 想像競合(從重論行賄) |
💬雙方皆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採想像競合;逃犯因公權力已放棄拘束而不成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