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警察甲某日執行酒測臨檢勤務時,發現乙酒後駕車,經酒測已超過標準值,乙旋即打電話請民意代表丙到場向甲關說,丙除請託甲勿將乙移送地檢署外,乙亦拿出二千元給甲,慰勞其辛苦。甲接受丙之請託,而未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故通知單,逕行讓乙隨丙離去,且未將乙移送檢察官偵查。請問甲、乙、丙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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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標準的賄賂與瀆職題型,須分就三人的行為分別論述:
- 甲(警察):收錢不辦事,涉及受賄罪(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以及刑法第163條或第270條相關之縱放與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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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行賄罪,以及刑法中的不作為公務員縱放職務上應逮捕之人罪。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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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職收賄與縱放人犯
💡 公務員收賄並縱放刑事犯罪者之罪責分析與法條競合
- 警察放行酒駕犯,涉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 收受賄賂且不依法移送,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
- 乙丙具犯意聯絡,依貪污條例第 11 條及刑法第 28 條論行賄共犯。
- 甲一行為觸犯收賄與縱放罪,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