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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在洗車場工作時邊洗車、邊喝酒,洗完一輛車後將該車開至洗車場另一邊的停車位停放,卻在倒車時不慎擦撞到洗車場內另一輛屬於顧客 A 的車子,導致 A 車受損。A 報警處理,警察到場後發現甲疑似酒駕要求進行酒測,經酒測甲的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 毫克。試討論本案中甲可能應負之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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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驗「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空間要件與保護法益,以及「毀損罪」的主觀要件。考生應先探討洗車場內部移車是否構成酒駕(著重於探討該營業場所是否具備公共危險性質),接著依據刑法第12條點出毀損罪不罰過失,俐落排除毀損刑責,轉向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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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洗車場內部空間是否屬於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所規範之「道路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過失致人車輛受損是否構成毀損罪? 【解析】 壹、甲酒後於洗車場內移車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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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場域與毀損故意
💡 掌握酒駕之公眾場域要件,並區分毀損罪不處罰過失行為。
比較維度 不能安全駕駛罪 (§185-3) VS 毀損器物罪 (§354)
主觀要件 僅處罰故意 僅處罰故意
過失處罰 無(但致死傷另有規定) 完全不處罰過失
空間限制 須於道路或公眾進出處 無特定場所限制
罪責類型 抽象危險犯(酒測達標即成) 實害結果犯(需有損壞)
💬洗車場屬公眾得出入場所,故酒駕成立;惟毀損因欠缺故意而不成罪。
🧠 記憶技巧:酒駕看場所,毀損看故意;洗車場也算,過失不入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私人洗車場非屬「道路」而不構成酒駕;或因車輛確實受損而直覺誤判構成毀損罪。
抽象危險犯 罪刑法定原則 動力交通工具定義 公共危險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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