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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在家裡邊看球賽、邊喝啤酒,球賽結束後甲下樓將原本停在騎樓的汽車倒車入室內車庫停放。剛停好車下車時,碰巧交通警察經過,發現甲滿身酒味還開車,要求甲進行酒測,酒測結果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5 毫克。試論甲可能之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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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鎖定《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解題關鍵在於拆解客觀構成要件爭點:(1)「短距倒車」是否屬駕駛行為?(2)「騎樓」是否符合本罪之空間要求?最後依序套用三階層理論(TB-R-G)進行論述,並輔以實務對於抽象危險犯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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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短距離倒車入庫是否該當「駕駛」行為,以及於騎樓移動車輛是否具備本罪之空間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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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行為認定
💡 只要啟動引擎並操作車輛位移即屬駕駛,不論距離或空間性質。
  • 依刑法185-3條,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即構成本罪。
  • 「駕駛」定義為啟動動力裝置並使位移,不論距離或時間長短。
  • 依實務見解,騎樓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符合本罪空間要件。
  • 本罪屬抽象危險犯,不因精準倒車或未發生實害而免除罪責。
🧠 記憶技巧:啟動加位移,酒精點二五,騎樓也算路,酒駕定成罪。
⚠️ 常見陷阱:誤認短距離倒車、挪車位或在自宅騎樓行為不構成駕駛。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區別 刑法第19條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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