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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營建商甲為取得市政府某工程標案,於民國 104 年元月將 1000 萬元現金,分別送給市政府主管該標案的負責人 A,與受市政府委託審查投標案之專家 B、C、D 三人,A、B、C、D 四人遂為甲量身訂作招標條件,使甲順利取得該標案。甲為履約花費成本計 3000 萬元進行該工程,並於 105 年 3 月竣工後,順利領得工程款 1 億元。檢察官得知上情後開始偵查,並於 105 年 7 月 15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成立何罪?法院又應如何對甲宣告沒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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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敏銳察覺三大考點:1. 「公務員身分」之認定(市府主管 vs. 受委託專家);2. 對公務員為量身訂作(違背職務)交付金錢之定罪(刑法第122條第3項);3. 「沒收新制」的時效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裁判時法)以及犯罪所得之計算(總額原則與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運用)。解題須嚴格區分「賄款(犯罪工具/對向犯所得)」與「工程款(己身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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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受市府委託審查標案之專家是否具備刑法公務員身分?甲為求量身訂做標案而交付金錢,應成立何罪?
  2. 本案經檢察官於105年7月15日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適用沒收新制?甲支付之賄款與取得之高額工程款應如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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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賄罪與沒收新制適用
💡 判定公務員身分,並適用沒收新制之總額原則與過苛調節。
  • 專家身分:受託審查標案屬行使公權力,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具委託公務員身分。
  • 沒收法律適用: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適用裁判時法,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 犯罪所得計算:依第38條之1採總額原則,不扣除不法成本;賄款應向收賄者沒收。
  • 過苛調節條款:依第38條之2第2項,法院得扣除履約之合法中性成本,以符比例原則。
🧠 記憶技巧:委託專家也是官,沒收新制裁判看;總額原則含成本,過苛調節保平衡。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誤用「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應注意沒收屬「裁判時法」;另需區分賄款(不法成本)與工程支出(合法成本)在沒收計算上的差異。
貪汙治罪條例 第三人沒收 犯罪所得之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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