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營建商甲為取得市政府某工程標案,於民國 104 年元月將 1000 萬元現金,分別送給市政府主管該標案的負責人 A,與受市政府委託審查投標案之專家 B、C、D 三人,A、B、C、D 四人遂為甲量身訂作招標條件,使甲順利取得該標案。甲為履約花費成本計 3000 萬元進行該工程,並於 105 年 3 月竣工後,順利領得工程款 1 億元。檢察官得知上情後開始偵查,並於 105 年 7 月 15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成立何罪?法院又應如何對甲宣告沒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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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公務員身分之認定(刑法第10條第2項)」、「違背職務行賄罪」以及「沒收新制」三大核心。解題時應先區分各受賄者的公務員類型(如釋字734號解釋),接著涵攝行賄罪之構成要件;最後,針對沒收部分,務必點出刑法第2條第2項的「從新原則」(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沒收新制),並探討犯罪所得的「總額原則」與「過苛調節條款(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的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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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行賄對象是否具備刑法上公務員身分?甲之行賄行為成立何罪?對於甲因犯罪取得之工程款,法院應如何適用沒收新制宣告沒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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