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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乙向甲炫耀自己於珠寶店竊得之翠玉,甲明知該翠玉為贓物,但覬覦該物,便騙乙說:「這只是展示用的假玉,根本不是真玉,交給我吧,不然你被查獲也麻煩。」乙信以為真,將翠玉交予甲。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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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黑吃黑」的經典考點:對竊盜犯騙取贓物是否成立詐欺罪?以及明知為贓物而取得是否成立贓物罪?解題關鍵在於說明「刑法財產罪是否保護竊盜犯的事實上占有」(肯定說),並探討詐欺取財與收受贓物罪間之想像競合關係,最後別忘了提及沒收新制中關於「發還被害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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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為人對竊盜犯施用詐術取得贓物,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與收受贓物罪?若是,兩罪之競合關係為何? 【解析】 壹、甲騙取翠玉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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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取贓物之刑事責任
💡 對竊賊施詐取得贓物,成立詐欺取財與收受贓物罪之想像競合。
  • 詐欺取財罪(第339條):實務採事實上占有說,保護竊賊之和平占有狀態,施詐使之交付仍屬損害。
  • 收受贓物罪(第349條):行為人明知為贓物而取得占有,侵害原主追索權,成立本罪。
  • 競合論(第55條):一行為同時侵害占有權與所有權追索,屬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沒收發還(第38-1條第5項):犯罪所得應優先發還被害人(原珠寶店),不予宣告沒收。
🧠 記憶技巧:騙賊亦詐欺、收贓侵害權、想像競合處、發還原主先。
⚠️ 常見陷阱:易忽略『事實上占有說』而誤認不成立詐欺罪,或漏論收受贓物罪之競合。
事實上占有說與法律上本權說 贓物罪之主觀故意認定 沒收之參與人與發還原則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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