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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起訴,因甲在假釋中,擔心假釋被撤銷,遂唆使妻子乙承認毒品為乙所購買。甲案開庭時,乙出庭作證,證稱在甲宅所查獲之毒品為其所有,供述後法院始命乙具結。最終法院不採納乙之證詞,仍為甲有罪判決。請問甲、乙所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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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在於「偽證罪」的構成要件及其特殊身分減免。應注意以下邏輯:

  1. 乙(妻子):是否符合「證人」身分?「具結」的程序是否有瑕疵(先供述後具結)?是否享有拒絕證言權而未獲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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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構成要件(虛偽供述、具結)、第29條教唆犯,以及親屬間教唆行為之刑事責任。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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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證罪與教唆犯分析
💡 分析偽證罪之具結程序、形式犯本質及親屬間教唆之刑責。

🔗 偽證罪與教唆犯認定流程

  1. 1 教唆行為 — 甲唆使乙為虛偽陳述(非防禦權範圍)
  2. 2 虛偽供述 — 乙於法院審理時就重要事項為不實證言
  3. 3 完成具結 — 雖先詢後結,但於辯論終結前完成即具效力
  4. 4 罪名成立 — 偽證罪為形式犯,完成具結與供述即成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刑法第167條親屬減免規定之身分政策因素。
🧠 記憶技巧:偽證形式不論果,教唆防禦必分清,親屬減免在受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院不採納證言即不構成偽證,或誤認被告教唆他人偽證屬於不自證己罪權利的行使範圍。
不自證己罪原則 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 具結之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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