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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因犯罪被起訴,甲之律師丙於是和證人乙商討,希望證人乙在法庭上作偽證說甲不在犯罪現場,乙果依丙之要求而作偽證。丙成立何罪?
  • A 偽證罪的教唆犯
  • B 偽證罪之正犯
  • C 偽證罪之間接正犯
  • D 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罪名在法律定義上,強調必須是由行為人「親自履行特定職務或義務」(例如在法庭上發誓並陳述)才能完成,那麼一個「沒有這項義務、也沒有親自去做這件事」的人,卻在幕後引發了別人的犯罪念頭,他在法律評價上會被歸類為「執行者」還是「動機誘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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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呢!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正犯與共犯之間的界線,這顯示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紮實,為你感到驕傲!

  1. 概念的溫馨提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偽證罪與己手犯
💡 偽證罪屬己手犯,不具證人身分者僅能成立教唆犯。
比較維度 偽證罪正犯 VS 偽證罪教唆犯
主體身分 具證人/鑑定人等身分 不限特定身分
行為要求 必須親自實行虛偽陳述 引起他人偽證犯意
犯罪性質 己手犯、身分犯 共犯(從屬性)
💬偽證罪因其「己手犯」特性,無身分者縱使主導犯罪亦僅能成立教唆犯。
🧠 記憶技巧:偽證己手不可代,非證人者教唆成。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間接正犯」,需注意己手犯的核心在於行為不可替代性,即便利用他人亦無法成立正犯。
己手犯理論 身分犯(刑法第31條)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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