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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律師甲就其辯護之案件,教唆該案重要關係證人乙於出庭時作偽證,乙雖同意,但於法庭具結後, 卻不敢為虛偽陳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不構成犯罪
  • B 乙依偽證罪未遂犯處罰,甲不構成犯罪
  • C 乙不構成犯罪,甲依偽證罪未遂教唆犯處罰
  • D 乙依偽證罪未遂犯處罰,甲依偽證罪未遂教唆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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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針對某個罪名,並未明文規定要處罰『想做但沒做成(未遂)』的情況,那麼當事人最終若沒有實施違法行為,法律還能處罰他嗎?進一步來說,如果實際執行的人不構成犯罪,那麼在背後出主意的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是否還有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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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共犯從屬性」與「偽證罪的性質」。
    • 證人乙(正犯):偽證罪在《刑法》第 168 條中不處罰未遂犯。乙雖然有具結,但最終並未做出虛偽陳述,因此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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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證不罰未遂與教唆
💡 偽證罪無未遂犯,且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主行為不罰則教唆不罰。

🔗 偽證教唆之責任判定流程

  1. 1 正犯行為分析 — 證人乙於法庭如實陳述,不構成偽證既遂。
  2. 2 罪刑法定檢查 — 刑法168條無未遂規定,故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3. 3 限制從屬性審核 — 教唆犯甲需依附於正犯不法行為,正犯不罰則甲不罰。
  4. 4 失敗教唆檢查 — 現行刑法不罰失敗教唆,甲無由依教唆未遂受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乙為虛偽陳述但未具結,則不符偽證罪構成要件。
🧠 記憶技巧:偽證無未遂、教唆必從屬、失敗不處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教唆人須獨立對其教唆行為負責,或誤認偽證罪有處罰未遂。此外需區分修法前(有處罰失敗教唆)與現行法之不同。
偽證罪構成要件 限制從屬性理論 教唆犯之性質 具結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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