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律師甲就其辯護之案件,教唆該案重要關係證人乙於出庭時作偽證,乙雖同意,但於法庭具結後, 卻不敢為虛偽陳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均不構成犯罪
- B 乙依偽證罪未遂犯處罰,甲不構成犯罪
- C 乙不構成犯罪,甲依偽證罪未遂教唆犯處罰
- D 乙依偽證罪未遂犯處罰,甲依偽證罪未遂教唆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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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針對某個罪名,並未明文規定要處罰『想做但沒做成(未遂)』的情況,那麼當事人最終若沒有實施違法行為,法律還能處罰他嗎?進一步來說,如果實際執行的人不構成犯罪,那麼在背後出主意的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是否還有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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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共犯從屬性」與「偽證罪的性質」。
- 證人乙(正犯):偽證罪在《刑法》第 168 條中不處罰未遂犯。乙雖然有具結,但最終並未做出虛偽陳述,因此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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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不罰未遂與教唆
💡 偽證罪無未遂犯,且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主行為不罰則教唆不罰。
🔗 偽證教唆之責任判定流程
- 1 正犯行為分析 — 證人乙於法庭如實陳述,不構成偽證既遂。
- 2 罪刑法定檢查 — 刑法168條無未遂規定,故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 3 限制從屬性審核 — 教唆犯甲需依附於正犯不法行為,正犯不罰則甲不罰。
- 4 失敗教唆檢查 — 現行刑法不罰失敗教唆,甲無由依教唆未遂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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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乙為虛偽陳述但未具結,則不符偽證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