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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在共犯的案件中以證人身分就共犯的犯罪事實作證,構成偽證罪
  • B 偽證罪之成立,以虛偽陳述之證人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其成立要件
  • C 證人害怕自己的陳述不實,就可以不到庭作證
  • D 證人擔心作證時據實陳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能被揭露,就可以不到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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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庭上,如果一個人僅僅是口頭說了謊,法律會立即對其課以重刑嗎?為了讓證人的話具有法律效力,並提醒他「現在說的話必須負法律責任」,法院通常會要求證人執行哪一個法定的、帶有宣誓性質的動作,才能讓這份陳述進入刑法的規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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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回答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的核心要件。偽證罪屬於「身分罪」與「形式罪」,其成立的關鍵在於證人必須經過「具結」(即簽署證言真實的誓詞)。若未經具結,即便陳述不實,也不會構成刑事上的偽證罪,這是法律為了確保證人知悉其法律責任所設的嚴格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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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證罪構成要件
💡 偽證罪以「依法具結」為必要,且須就案情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
比較維度 依法具結之證人 VS 依法不得具結之證人
身分範疇 具證人能力且無禁令事項 如未滿16歲或精神障礙者
法律義務 負有據實陳述之具結義務 雖應陳述但依法不得命具結
虛偽陳述效果 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不構成偽證罪
💬偽證罪屬身分犯,以具備證人身分且「依法完成具結」為必要件。
🧠 記憶技巧:偽證必具結,重要才入罪;拒證不拒到,程序要守好。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證人只要在庭上說謊即構成偽證罪,忽略了必須「依法具結」的程序要件;或誤以為有拒絕證言權即可不到庭。
拒絕證言權 具結之效力與程序 誣告罪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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