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有關偽證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證人於警察詢問案件事實時為不實陳述,成立偽證罪
- B 偽證罪之成立,不以偽證行為是否影響法院判決結果為要件
- C 偽證罪之成立,不以具結為要件
- D 被告在法庭上否認犯罪且不實陳述,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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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是為了保護「司法程序的真實性與嚴肅性」時,一個違法行為的成立,應該是在「虛偽證詞說出口並簽署切結書」的那一刻就具備危險性,還是必須等到「法院真的做出錯誤判決」才算完成呢?這兩種標準對於司法正義的保護力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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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抽象危險犯」。這意味著只要證人在審判或偵查中,針對案情重要事項進行虛偽陳述並完成具結,其行為就已經對司法公正造成威脅。因此,罪名的成立不以該謊言是否成功誤導法官或影響判決結果為前提。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中等。它精確地測試了考生是否能釐清「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及區分證人與被告、警察與司法官在法律程序中的不同地位,是極具鑑別度的基礎題型。
偽證罪構成要件
💡 偽證罪為抽象危險罪,限特定身分於法檢面前具結後說謊即成立。
| 比較維度 | 成立偽證罪 (刑168) | VS | 不成立偽證罪 |
|---|---|---|---|
| 行為主體 | 證人、鑑定人、通譯 | — | 被告、犯罪嫌疑人 |
| 詢問機關 | 法院(法官)、檢察署 | — | 警察局、調查局 |
| 程序要件 | 必須依法具結 | — | 未具結或無具結義務 |
| 判決影響 | 不論有無影響結果 | — | 不適用 |
💬偽證罪嚴格限定「身分、場合、具結」三大要件,屬維護司法權正確行使之抽象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