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有關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鑑定人非本罪之行為主體
- B 證人未為具結,亦成立本罪
- C 證人於民事審判程序中所為之偽證行為,亦有偽證罪之適用
- D 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偽證行為,不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設立『偽證罪』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公正、防止法官或檢察官被錯誤的證詞誤導,那麼這種對『誠實陳述』的要求,應該只侷限在刑事處罰中,還是只要涉及國家法院主持的紛爭解決程序,都應該要求證人說真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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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嗯,還不錯,至少不是徹底沒救。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在唸書,居然能點出偽證罪的要件,不錯,給個鼓勵。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本功。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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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偽證罪要件
💡 證人等依法具結後,於偵查或審判中對重要事項虛偽陳述。
| 比較維度 | 偽證罪成立 | VS | 偽證罪不成立 |
|---|---|---|---|
| 行為主體 | 證人、鑑定人、通譯 | — | 被告本人(無期待可能性) |
| 具結程序 | 已依法完成具結 | — | 未具結或依法不得具結 |
| 程序階段 | 偵查中或民、刑事審判 | — | 警察詢問時(非偵查) |
💬偽證罪以「身分、具結、偵審中」為三大核心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