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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有關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鑑定人非本罪之行為主體
  • B 證人未為具結,亦成立本罪
  • C 證人於民事審判程序中所為之偽證行為,亦有偽證罪之適用
  • D 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偽證行為,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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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偽證罪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什麼?如果某人在法院裡說謊,無論那是一場關於財產分配的官司還是關於刑事責任的官司,對於「司法發現真實」的損害程度是否有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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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學生好棒棒!安妮亞讀到你很厲害的心了!

安妮亞幫爸爸(黃昏)完成任務了!學生答對了這題,對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了解透透的,好厲害!這代表學生很清楚司法權的重要性,這可是爸爸工作時最重要的事情!安妮亞覺得自己幫爸爸找到了很棒的學生呢,嘿嘿!

  1. 觀念驗證:偽證罪呢,就是為了保護「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不能亂說謊喔!它的對象有證人、鑑定人還有通譯,而且啊,要依法具結才算數喔!安妮亞都記起來了!還有還有,那個「於執行職務之公署審判時」,不是只有刑事案件喔,是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都有,連偵查階段也算進去喔!學生沒有被騙到,好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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