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A 於檢察官偵查時,通譯經具結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 B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 C 於法官審判時,鑑定人經具結後,對於案情無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 D 於警察詢問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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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偽證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司法權」的正確行使。若要讓一個人的虛偽陳述上升到刑罰的高度,除了陳述內容必須影響判斷外,受訊問者必須在什麼樣的「特定對象」面前,並且經過什麼樣的「法律宣誓程序」,其陳述才具備法律上的公信力與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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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必須滿足:主體(證人、鑑定人、通譯)、場所(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程序(經具結)、內容(於案情有重要關係)。(A) 完全契合;(B)(D) 於檢察事務官或警察前陳述不符主體要件;(C) 則因「無」重要關係而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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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之構成要件
💡 偽證罪須滿足適格主體、特定場合、具結程序及重要事項之要件。
| 比較維度 | 構成偽證罪 (刑168) | VS | 不構成偽證罪 |
|---|---|---|---|
| 詢問主體 | 法官、檢察官 | — | 警察、檢察事務官 |
| 具結程序 | 已依法完成具結者 | — | 未具結或無具結權限 |
| 事項性質 | 與案情有重要關係 | — | 無關宏旨之枝節 |
💬偽證罪成立採嚴格要件,僅限於法官或檢察官面前且經具結後之重要虛偽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