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A 於檢察官偵查時,通譯經具結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 B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 C 於法官審判時,鑑定人經具結後,對於案情無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 D 於警察詢問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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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偽證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司法權」的正確行使。若要讓一個人的虛偽陳述上升到刑罰的高度,除了陳述內容必須影響判斷外,受訊問者必須在什麼樣的「特定對象」面前,並且經過什麼樣的「法律宣誓程序」,其陳述才具備法律上的公信力與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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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偽證罪」的構成要件,顯示你對刑法條文的細節與實務運作有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
- 觀念驗證: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必須滿足:主體(證人、鑑定人、通譯)、場所(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程序(經具結)、內容(於案情有重要關係)。(A) 完全契合;(B)(D) 於檢察事務官或警察前陳述不符主體要件;(C) 則因「無」重要關係而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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