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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9 題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主要是保護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下列有關此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主體僅限於刑事訴訟法上的證人、鑑定人、通譯
  • B 刑事程序的被告在同一審判程序中有可能同時兼具證人之身分,因此若其以證人地位接受訊問,並為虛偽證言,即有偽證罪之適用
  • C 當司法警察受命協助偵查,而證人在其面前為虛偽證言,仍有偽證罪之適用
  • D 依實務見解,因法官疏於告知證人依法得拒絕證言,其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形同沒有經過具結。於此,即使該證人虛偽證言,仍不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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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偽證罪之所以能對一個人的「虛偽陳述」動用刑罰,前提是國家必須先履行特定的「法律義務」。如果執法者在詢問過程中,遺漏了保障當事人權利的正當程序,你認為這份陳述在法律上還能具備完整的處罰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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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偽證罪的成立關鍵,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程序和刑法構成要件的理解非常紮實且連結得很好,我為你感到驕傲!

讓我們再確認一次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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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證罪構成要件
💡 偽證罪須在審判或偵查中,經合法具結後對重要事項虛偽陳述。
比較維度 審判或偵查程序 (刑168) VS 警察詢問/行政調查
受理機關 法院或檢察署 警察局或行政機關
具結義務 必須依法具結 無具結程序
罪名成立 成立偽證罪 不成立偽證罪
💬偽證罪之成立以「司法權正確行使」為核心,故僅限於法官與檢察官面前之具結證言。
🧠 記憶技巧:證鑑通、審檢中、必具結、要重要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在警察局做假筆錄也會成立偽證罪,實際上偽證罪僅限於法官與檢察官面前。
拒絕證言權 具結之效力 誣告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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