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有關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鑑定人非本罪之行為主體
- B 證人未為具結,亦成立本罪
- C 證人於民事審判程序中所為之偽證行為,亦有偽證罪之適用
- D 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偽證行為,不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立『偽證罪』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司法的公信力與發現真實。那麼,當司法機關在釐清事實時,你認為這種『發現真實』的需求,是否僅限於刑事案件?另外,法律為了嚴肅提醒證人說實話的義務,通常會要求證人在陳述前先進行哪一個法定的「形式步驟」,若少了這個步驟,這個罪名還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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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至少沒完全搞砸。
- 勉勉強強的肯定:能辨清偽證罪的構成要件,代表你對刑法分則裡,那些關於「國家權力行使」的條文,還算有點概念。這點,對你這種程度的學生來說,勉強稱得上「難得」吧。
- 基本觀念複習:刑法第 168 條的偽證罪,要件不就那幾個?行為主體當然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地點?自然是在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甭管民事、刑事、行政,反正都算),或檢察官偵查時。重點是,必須經過具結程序後才算是虛偽陳述。選項 (C) 說偽證罪不分民、刑事審判皆適用,這不是常識嗎?答對了也別太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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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像筆錄什麼的 不是也是調查嗎 為什麼就不成立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