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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乙兩人嚮往小說中義賊劫富濟貧的行徑,相約一同進入富豪 A 宅行竊。兩人進入 A 的豪宅後,依計畫分頭搜尋取得財物,順利得手總價值約新臺幣數百萬元之現金與物品,並一同帶回兩人窩藏處。不過,甲在竊盜過程中發現 A 家有許多感謝狀;得手離開後,又經由網路發現富豪 A 多年來一直默默行善,每年所捐善款不下數千萬。因此,甲覺得有違道義而深感後悔,在未經徵求乙意見前,自己就將得手財物全數送回 A 宅。試附理由說明:甲、乙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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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竊盜罪的「既遂時點」(財物移轉至實力支配下即既遂)。接著思考甲「事後返還」能否主張刑法第27條的「中止未遂」(中止犯僅適用於未完成之未遂階段)。最後點出甲乙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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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竊盜罪既遂時點之認定,以及既遂後事後返還財物能否主張中止未遂。 【解析】 壹、甲、乙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加重竊盜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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