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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乙兩人嚮往小說中義賊劫富濟貧的行徑,相約一同進入富豪 A 宅行竊。兩人進入 A 的豪宅後,依計畫分頭搜尋取得財物,順利得手總價值約新臺幣數百萬元之現金與物品,並一同帶回兩人窩藏處。不過,甲在竊盜過程中發現 A 家有許多感謝狀;得手離開後,又經由網路發現富豪 A 多年來一直默默行善,每年所捐善款不下數千萬。因此,甲覺得有違道義而深感後悔,在未經徵求乙意見前,自己就將得手財物全數送回 A 宅。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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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判斷竊盜行為是否已經『既遂』(建立新持有),接著思考既遂後事後歸還財物能否適用刑法第27條的『中止犯』(既遂不可逆原則),最後利用『共同正犯』法理分別論述甲、乙各自的刑責與沒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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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侵入住宅竊盜既遂之認定、既遂後彌補行為是否適用中止犯規定,以及共同正犯之責任範圍。 【解析】 壹、甲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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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竊盜既遂與中止犯
💡 竊盜既遂後即無中止犯適用,事後彌補僅為量刑參考與沒收排除。
  • 既遂判定:採「持有支配說」,破壞原持有並建立新持有即既遂,本案已帶回窩藏處。
  • 既遂不可逆:依刑法第27條中止犯僅限未遂,犯罪既遂後之彌補行為不成立中止犯。
  • 共同正犯責任:依刑法第28條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論處。
  • 沒收排除: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
🧠 記憶技巧:破持建持即既遂,既遂之後無中止;共同正犯扛全責,發還被害免沒收。
⚠️ 常見陷阱:容易將「既遂後的事後懊悔歸還」誤認為「中止未遂」。應記住既遂後絕無中止犯之適用空间。
持有支配說 加重竊盜罪要件 共同正犯之責任範圍 犯罪所得之發還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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