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乙兩人嚮往小說中義賊劫富濟貧的行徑,相約一同進入富豪 A 宅行竊。兩人進入 A 的豪宅後,依計畫分頭搜尋取得財物,順利得手總價值約新臺幣數百萬元之現金與物品,並一同帶回兩人窩藏處。不過,甲在竊盜過程中發現 A 家有許多感謝狀;得手離開後,又經由網路發現富豪 A 多年來一直默默行善,每年所捐善款不下數千萬。因此,甲覺得有違道義而深感後悔,在未經徵求乙意見前,自己就將得手財物全數送回 A 宅。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25 分)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判斷竊盜行為是否已經『既遂』(建立新持有),接著思考既遂後事後歸還財物能否適用刑法第27條的『中止犯』(既遂不可逆原則),最後利用『共同正犯』法理分別論述甲、乙各自的刑責與沒收規定。
加重竊盜既遂與中止犯
💡 竊盜既遂後即無中止犯適用,事後彌補僅為量刑參考與沒收排除。
- 既遂判定:採「持有支配說」,破壞原持有並建立新持有即既遂,本案已帶回窩藏處。
- 既遂不可逆:依刑法第27條中止犯僅限未遂,犯罪既遂後之彌補行為不成立中止犯。
- 共同正犯責任:依刑法第28條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論處。
- 沒收排除: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