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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乙兩人嚮往小說中義賊劫富濟貧的行徑,相約一同進入富豪 A 宅行竊。兩人進入 A 的豪宅後,依計畫分頭搜尋取得財物,順利得手總價值約新臺幣數百萬元之現金與物品,並一同帶回兩人窩藏處。不過,甲在竊盜過程中發現 A 家有許多感謝狀;得手離開後,又經由網路發現富豪 A 多年來一直默默行善,每年所捐善款不下數千萬。因此,甲覺得有違道義而深感後悔,在未經徵求乙意見前,自己就將得手財物全數送回 A 宅。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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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判斷竊盜行為是否已經『既遂』(建立新持有),接著思考既遂後事後歸還財物能否適用刑法第27條的『中止犯』(既遂不可逆原則),最後利用『共同正犯』法理分別論述甲、乙各自的刑責與沒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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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侵入住宅竊盜既遂之認定、既遂後彌補行為是否適用中止犯規定,以及共同正犯之責任範圍。 【解析】 壹、甲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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