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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乙兩人嚮往小說中義賊劫富濟貧的行徑,相約一同進入富豪 A 宅行竊。兩人進入 A 的豪宅後,依計畫分頭搜尋取得財物,順利得手總價值約新臺幣數百萬元之現金與物品,並一同帶回兩人窩藏處。不過,甲在竊盜過程中發現 A 家有許多感謝狀;得手離開後,又經由網路發現富豪 A 多年來一直默默行善,每年所捐善款不下數千萬。因此,甲覺得有違道義而深感後悔,在未經徵求乙意見前,自己就將得手財物全數送回 A 宅。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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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竊盜罪的既遂時點(實務採「建立新持有說」),確認本題中財物已帶回窩藏處,竊盜已達既遂。接著須點出「既遂後無中止未遂」的核心觀念,說明甲事後歸還財物僅屬刑法第57條之犯後態度,無法減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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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侵入住宅竊盜既遂之認定、共同正犯之成立,以及犯罪既遂後返還財物是否得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 【解析】 壹、甲、乙侵入 A 宅竊取財物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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