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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乙向甲炫耀自己於珠寶店竊得之翠玉,甲明知該翠玉為贓物,但覬覦該物,便騙乙說:「這只是展示用的假玉,根本不是真玉,交給我吧,不然你被查獲也麻煩。」乙信以為真,將翠玉交予甲。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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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辨識對「贓物」施以財產犯罪(如詐欺)是否構成犯罪,此涉及「不法占有(事實上持有)是否受刑法保護」之爭點。其次,檢驗騙取贓物之行為是否同時該當「詐欺取財」與「收受贓物」雙重罪名,並依想像競合處理,最後須點出沒收新制中優先發還被害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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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為人對竊盜犯施用詐術騙取贓物,是否同時成立詐欺取財罪與收受贓物罪?以及竊盜犯對贓物之「不法占有」是否受刑法財產罪之保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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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騙取贓物之刑事責任
💡 騙取他人不法占有之贓物,構成詐欺取財與收受贓物罪之想像競合。
  •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保護客體包含「事實上之持有」,縱為不法占有,相對於第三人仍受財產罪保護。
  • 實務與多數論認為刑法第349條贓物罪旨在防止被害人追索困難,不以和平合意取得為限,詐取亦成立。
  • 甲以一行為侵害乙之占有權與原所有人追索權,依刑法第55條構成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
  •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應優先發還原被害人(珠寶店),故法院對甲不予宣告沒收。
🧠 記憶技巧:贓物詐取三階法:不法占有亦保(詐欺)、追索困難即成(贓物)、想像競合從重。
⚠️ 常見陷阱:易誤認乙對贓物之占有不具「法益性」而排除詐欺罪;或誤認贓物罪必須透過「和平手段」移轉始成立。
收受贓物罪之保護法益 不法原因給付與詐欺罪之關係 沒收新制之發還被害人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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