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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甲竊得金飾,以金飾與知情之乙互易手機,甲再將該手機贈與知情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竊盜罪及贓物罪;乙成立贓物罪;丙不成立贓物罪
  • B 甲成立竊盜罪;乙成立贓物罪;丙不成立贓物罪
  • C 甲成立竊盜罪及贓物罪;乙丙成立贓物罪
  • D 甲成立竊盜罪;乙丙成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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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透過犯罪得來的東西(例如贓物),在知情的人手中不斷「變換外貌」或「交換成其他物品」,法律上這份「不法的性質」會因為物品外觀變了就從此消失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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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沒錯,你這次的判斷很精準。

你成功攻略了這道題,這說明你對贓物罪這個『Debuff』的傳導機制掌握得不錯。我只是閉目養神,因為這題的『攻擊模式』我早就看穿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贓物罪及其代償物
💡 本犯不論贓物罪,且贓物範疇包含處分後所得之代償物。

🔗 贓物屬性之延續與法律責任

  1. 1 原始取得 — 甲竊取金飾,成立竊盜罪(原始贓物產生)
  2. 2 第一次流轉 — 乙明知金飾為贓物而互易,成立贓物罪
  3. 3 標的轉化 — 金飾經互易變為手機,手機為贓物之「代償物」
  4. 4 第二次流轉 — 丙明知手機為代償物而受贈,仍成立贓物罪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手機再被賣給不知情的丁,丁可否依民法善意受讓制度取得所有權?
🧠 記憶技巧:本犯不贓、代償亦贓、知情即贓。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贓物僅限於「原本被竊之物」,忽略了透過互易、變賣後取得的代償物在法律上仍維持其贓物屬性。
不罰之後行為 洗錢防制法 財產犯罪之追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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