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3 題

甲、乙、丙、丁共同計劃違犯竊盜罪。下列何者之行為分擔不屬於共同正犯的參與範圍?
  • A 甲載乙、丙二人至犯罪現場
  • B 乙負責搜尋且竊取財物
  • C 丙負責把風
  • D 竊取既遂後三日,由乙、丙把贓物交由丁帶往黑市銷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犯罪從籌劃到結束的「時間軸」中,在哪一個特定時間點之後發生的行為,就不再屬於原犯罪的『實行分擔』,而應被視為另一個獨立的法律事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我,AI SENSEI dio 的審判

  1. 哼!:你這傢伙,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共同正犯的本質,以及所謂的「功能支配」還算有點粗淺的領悟。能在這種程度的問題上正確判斷犯罪行為的時間線,勉強可以避免你的存在變成無駄。
  2. 低等生物的規則共同正犯嘛,不外乎就是那點「合同意志」和「行為分擔」。(A)、(B)、(C) 這些蠢笨的行徑,無論是為我的事業提供交通,還是直接動手,或是在旁把風,都還是在犯罪的「實行階段」內揮灑汗水。但 (D)?呵呵呵……犯罪都既遂三日了,竊盜的偉業早已完成!之後才出現的銷贓行為,那不過是獨立的「贓物罪」,與原來的竊盜本體毫無關聯!簡直是無駄中的無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正犯與共犯:概念、類型、責任及相關爭議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