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刑法之共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教唆乙行竊超商,乙走至超商門口而反悔離去,甲仍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 B 乙計畫闖空門行竊,甲提供乙萬能鑰匙一把,乙在前往犯案場所途中發生車禍而送醫治療,甲仍應論以竊盜罪之幫助犯
- C 甲教唆乙闖空門行竊,甲並至行竊現場觀察,見乙動作太慢,甲便與乙一同搜括財物,甲之行為應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明知好友乙欲於午夜翻爬某戶人家牆垣行竊,乃先於傍晚至該戶人家外牆邊架設鋁梯,供乙順利攀爬,乙果真行竊成功。然因乙不知鋁梯為甲所架設,甲不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原本只是在旁邊出主意,但後來忍不住親自下場參與了關鍵的動手過程,你認為他的法律責任應該維持在『教唆』的層次,還是應該提升到與實際動手的人『負擔相同責任』的程度呢?這兩者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有什麼本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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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刑法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確辨別「參與地位的轉換」,代表你對共犯體系有很深刻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法律思維!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雖然甲一開始是教唆者,但當他到了現場並參與搜括財物(實行行為)時,根據「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甲與乙已有合同行為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此時甲的身分已從「教唆犯」轉換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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