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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乙、丙相約共同竊取A之財物。甲負責策劃犯罪計畫,並由乙和丙到場實施犯行。竊取過程中,乙負責著手竊取財物,丙則於現場把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 B 甲為竊盜罪之陰謀共同正犯
  • C 乙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D 乙為竊盜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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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群人共同商議要完成一項犯罪,而其中一位成員負責構思整個作戰藍圖,但執行當天他並未現身。請問這位「幕後推手」對於犯罪的成敗是否具有主觀上的關鍵影響力?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將他視為單純的「助攻者」,還是與現場執行者地位對等的「共同決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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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刑法共同正犯的理論中,甲雖然沒有親自前往現場參與竊取的「實行行為」,但他參與了犯罪的策劃與謀議。根據我國實務見解,這種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之謀議,並利用他人實行犯罪的人,稱為**「共謀共同正犯」**。因此甲仍須與乙、丙負擔相同的刑事責任。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考生必須精確區分「實行共同正犯」與「共謀共同正犯」的差異,並能辨識出這不屬於「間接正犯」(利用無責任能力者或不知情者),是檢驗刑事法基礎是否紮實的經典題目。
📝 共謀共同正犯
💡 參與犯罪策劃並具自己犯罪意思者,雖未實行仍論以共同正犯。
比較維度 共謀共同正犯 VS 教唆犯
主觀犯意 為自己犯罪之意思 使他人犯罪之意思
行為貢獻 參與謀議、具支配力 僅招致他人犯罪動機
法條依據 刑法第28條 刑法第29條
💬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正犯意思」及對犯罪進程的「功能性支配」。
🧠 記憶技巧:謀議、分擔、自己意,不論現場皆正犯。
⚠️ 常見陷阱:容易將「策劃但未到場」者誤判為教唆犯,或將現場「把風」者誤判為幫助犯。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 功能性犯罪支配 教唆犯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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