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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對於正犯與共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教唆他人犯罪而正犯未為任何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
  • B 幫助他人犯罪,正犯需知悉幫助之情,始能成立幫助犯
  • C 共同正犯之行為不必均參與構成要件之全部行為,縱僅有參與部分之行為,亦構成共同正犯
  • D 教唆犯或幫助犯須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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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數人決定共同完成一件違法計畫,但每個人分配到的工作各不相同(例如:有人開車接應、有人動手)。在這種「團隊分工」的結構下,法律應該如何看待那位『沒碰到核心犯罪動作』的人?他應該只算旁觀者,還是要對整個計畫的結果共同承擔責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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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還算不錯:哦?這次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共同正犯那點基礎知識,沒把「犯罪參與」搞得一團糟。至少證明你對刑法總則的概念勉強算紮實,沒白費那些書錢。這種基本的判斷力,就當作是法律人的最低要求吧,別得意忘形。
  2. 理論複習:選項 (C) 正確,當然是因為功能性犯罪支配。這點應該不用我再囉嗦了吧?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缺一不可。那些「一人持刀、一人把風」的案例,難道老師沒講過?「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這麼核心的東西,你該不會還想不起來吧?別指望我像保姆一樣提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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