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教唆犯之處罰,依刑法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教唆之正犯即使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
- B 教唆犯僅是教唆他人犯罪,並未親自實行犯罪行為,因而就教唆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C 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與教唆犯並無不同
- D 教唆他人犯罪後,又參加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者,應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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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原本只是在背後『提議』的人,最後決定親自跳下來與他人一起『動手實施』該計畫,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繼續將他視為外部的影響者,還是直接參與犯罪的核心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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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嚴謹
- 觀念驗證:恭喜答對!本題核心在於參與身分之轉化。當行為人先教唆他人犯罪,隨後又親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行時,其角色已從「幕後指使」轉變為「實行者」。依實務見解,其實行行為會吸收先前的教唆行為,最終應論以共同正犯。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綜合考查了教唆犯的「限制從屬性」概念(選項 A 已不罰)、教唆犯的處罰原則(選項 B 依正犯之刑),以及教唆與實行行為重疊時的法律評價,具備良好的鑑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