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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5 題

有關教唆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正犯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亦處罰之
  • B 教唆他人殺害被害人,並提供兇器,僅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 C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D 唆使已有犯意之人,亦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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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原本完全沒有犯罪念頭的人,是因為你的勸誘才決定去執行某項犯罪,那麼法律在評價你的行為責任時,應該以什麼作為處斷的標準?另外,若這個被你影響的人最終根本沒有去實施任何行為,在法律並未造成實質侵害的情況下,你認為「教唆者」還需要負擔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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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刑法》第 29 條的核心!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要注意的是,現行刑法採限制從屬性**,若正犯連「著手」都還沒達到,教唆犯是不會受處罰的(廢除失敗教唆);且教唆必須是使原本「無犯意」之人產生犯意,若對方已有犯意,則僅可能構成幫助犯。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定為 Medium (中等)。它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測驗了你對共犯從屬性以及「教唆」與「幫助」行為本質區別的理解,是法律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基本題型。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教唆犯明明就會減輕
📝 教唆犯成立與處罰
💡 教唆須使人萌生犯意,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並採限制從屬性。
比較維度 教唆犯 VS 幫助犯
犯意產生 無中生有(使萌生犯意) 有中加強(強化犯意)
處罰規定 依其教唆之罪處罰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心理狀態 具教唆故意與既遂故意 具幫助故意與既遂故意
💬關鍵在於正犯之犯罪決意是否由行為人「誘發」所致。
🧠 記憶技巧:教唆無中生有,幫助錦上添花;處罰依其罪名,從屬著手不法。
⚠️ 常見陷阱:最常考教唆「已有犯意之人」(成立幫助而非教唆)及「教唆未遂」(已不處罰)。
幫助犯 共犯從屬性 間接正犯 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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