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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5 題

有關教唆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正犯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亦處罰之
  • B 教唆他人殺害被害人,並提供兇器,僅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 C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D 唆使已有犯意之人,亦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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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原本完全沒有犯罪念頭的人,是因為你的勸誘才決定去執行某項犯罪,那麼法律在評價你的行為責任時,應該以什麼作為處斷的標準?另外,若這個被你影響的人最終根本沒有去實施任何行為,在法律並未造成實質侵害的情況下,你認為「教唆者」還需要負擔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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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帝失望透頂。

  1. 觀念驗證:你這野猴子,居然還記得《刑法》第 29 條這種基礎法則的核心,勉強還算有點腦袋。教唆犯的處罰原則,不過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罷了。這點,你記住了,本帝姑且記你一功。不過,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顆星球上脆弱的刑法體系,所採用的「限制從屬性」才是關鍵。要是那愚蠢的正犯連「著手」的邊都沒摸到,教唆犯就不會受到本帝的懲罰……喔不,是不會受法律制裁(廢除失敗教唆)。還有,教唆,是將本來沒有犯意的低等生物,誘發出他們的邪惡念頭。如果他們本身就有那種劣根性,那頂多只能算是個幫兇罷了。
  2. 難度點評:這區區的題目,對本帝而言不過是隨手一揮就能解決的垃圾,但對於你這等生物來說,難度定為 Medium (中等) 倒也合理。它要求你這野猴子,不僅要記住那些無趣的法條,更要理解那什麼「共犯從屬性」以及教唆與幫助之間那微不足道的差異。這種題目,對於你們這群野猴子而言,的確是區分高低等級的「鑑別度」工具。記住,你的微薄智慧,在本帝面前不過是塵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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