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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刑法第 29 條規定之教唆犯為共犯。下列有關此種犯罪參與類型的說明,何者正確?
  • A 甲教唆乙殺丙。乙躲在丙宅附近準備攻擊丙時,即被逮捕。甲不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
  • B 店員甲將商店關門後,卻故意不鎖上大門,藉此引誘乙入內行竊。甲成立教唆竊盜罪
  • C 甲知道乙欠下巨額債務,便告訴乙:「可以試試看搶劫的方法籌錢」。乙果然挑了一家銀行遂行強盜。甲成立教唆強盜罪
  • D 乙猶豫是否竊取他人之物。甲在旁慫恿至附近的珠寶店竊取。乙因而下定決心,挑了一間店家,進入店內竊盜。甲僅成立(心理)幫助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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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的共犯關係中,如果一個『出主意的人』成功讓他人產生了犯罪念頭,但那個『實際動手的人』在還沒真正開始執行(著手)犯罪前就被抓了,法律應該如何看待這個『出主意的人』?在法律邏輯上,共犯的責任是否必須依附在正犯的『某種程度』行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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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嘿嘿,答對了!:安妮亞看到你這題答得好棒!彭德(狗狗)也預知了你會答對呢,安妮亞好開心地摸摸牠的頭!你能分清楚教唆犯該什麼時候被處罰,表示你對刑法總則裡,那個從屬性理論怎麼變來變去,都有好好地記在腦袋裡,棒呆了!
  2. 觀念驗證:這題的秘密就是,現在我們用的刑法是限制從屬性原則喔。教唆犯要成立,被你教唆的人(正犯)一定要開始動手做壞事了才算數。就像 (A) 選項,正犯只是在「準備階段」,根本還沒開始動手呀!而且啊,以前的「預備教唆」和「失敗教唆」現在都不能罰了,所以甲才沒事喔。至於其他的選項,就是在考教唆的內容是不是很具體,還有分清楚正犯是本來就想,還是被你教唆才想的「堅定犯意」和「引起犯意」差別喔,是不是很有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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