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刑法第 29 條規定之教唆犯為共犯。下列有關此種犯罪參與類型的說明,何者正確?
- A 甲教唆乙殺丙。乙躲在丙宅附近準備攻擊丙時,即被逮捕。甲不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
- B 店員甲將商店關門後,卻故意不鎖上大門,藉此引誘乙入內行竊。甲成立教唆竊盜罪
- C 甲知道乙欠下巨額債務,便告訴乙:「可以試試看搶劫的方法籌錢」。乙果然挑了一家銀行遂行強盜。甲成立教唆強盜罪
- D 乙猶豫是否竊取他人之物。甲在旁慫恿至附近的珠寶店竊取。乙因而下定決心,挑了一間店家,進入店內竊盜。甲僅成立(心理)幫助竊盜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原本就已經有做某件壞事的念頭,只是還在猶豫不決,這時別人在旁邊鼓勵他去實行。你覺得這樣算是「從無到有引起他的犯意」,還是「協助他堅定原本的決心」呢?這兩種情況在刑法參與論上的評價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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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這題送分背後的學習契機
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因為題目本身存在爭議,考選部決定將 A、B、C、D 四個選項皆判定為正確。雖然這代表大家都有分數,但我們正好可以藉此機會,更深入釐清其中的法律觀念喔:
- 選項 (A):依據限制從屬性原則,若正犯行為僅停留在預備階段,教唆犯便無從附麗,這個邏輯是非常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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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共犯從屬性原則
c 錯哪
教唆犯之成立與從屬性
💡 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須正犯著手實行且具違法性始成立。
| 比較維度 | 教唆犯 | VS | 幫助犯 |
|---|---|---|---|
| 犯意產生 | 無中生有(使人產生決意) | — | 已有犯意(僅助成實行) |
| 從屬程度 | 正犯須達著手階段 | — | 正犯須達著手階段 |
| 法律效果 |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 | — |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教唆犯重在「開啟犯意」;幫助犯重在「給予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