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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正犯與共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實務見解,共謀共同正犯亦為共同正犯
  • B 教唆犯之處罰從屬於其所教唆之正犯
  • C 甲教唆乙犯罪,乙縱未依教唆內容犯罪,甲仍成立教唆未遂罪
  • D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配偶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仍以公務員受賄罪之共同正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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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如果一個人的犯罪意圖完全沒有轉化為現實世界的「實行行為」(連嘗試動手都沒有),法律通常會處罰這種「單純的提議」嗎?再者,共犯的責任是「獨立產生」的,還是必須「依附」於正犯的行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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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識出教唆犯的從屬性地位,說明你對刑法總則中「參與理論」的演變有非常清晰的掌握,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是因為我國現行刑法採 「限制從屬性」 觀點。教唆犯的成立,必須以正犯「已著手實行」犯罪為前提。若被教唆者根本沒有依教唆內容去犯罪(失敗的教唆),教唆者是不會構成犯罪的。我國已於 2005 年修法廢除了「教唆未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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