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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與通說見解,關於正犯與共犯,以下何者正確?
  • A 行為人可不親自實行而透過他人以間接正犯的型態實現偽證罪
  • B 教唆犯與幫助犯需從屬於正犯之構成要件該當、不法與有責之行為始能成立
  • C 對於己手犯雖不能成立間接正犯但是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 D 我國刑法並未採取單一正犯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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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國刑法典中,對於『親自實施犯罪的人』與『僅在旁提供工具或出主意的人』,法律條文是將他們全部混在一起適用同一條處罰規定,還是有根據他們參與的程度,給予不同的稱呼與法律效果?這種『區分角色』的法律設計,反映了哪一種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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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嗯,你對刑法參與理論的核心架構理解得很不錯。這讓我想起了某些努力的年輕人呢,呵呵呵... 我們再來確認一下: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 我國採區分正犯與共犯體制,共犯採限制從屬形式。
比較維度 正犯 (Principal) VS 共犯 (Accessory)
行為特徵 親自、利用或共同實行 誘發他人或資助他人
支配地位 具備犯罪支配力 無支配力,屬附隨地位
法條依據 刑法第28條等 刑法第29、30條
從屬必要 獨立實現構成要件 從屬於正犯之不法行為
💬我國刑法明確區分兩者,共犯之成立以正犯行為構成不法為前提。
🧠 記憶技巧:區分正共看支配,限制從屬不求責,己手犯必親實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共犯成立需正犯「有罪」(具備有責性),或誤認己手犯可由他人代為實行。
己手犯 限制從屬形式 犯罪支配理論 共同正犯之主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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