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正犯與共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實務見解,共謀共同正犯亦為共同正犯
- B 教唆犯之處罰從屬於其所教唆之正犯
- C 甲教唆乙犯罪,乙縱未依教唆內容犯罪,甲仍成立教唆未遂罪
- D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配偶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仍以公務員受賄罪之共同正犯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的體系中,如果一個「正犯」完全沒有展開任何犯罪行為,那麼依附於正犯而存在的「共犯」,在法理上還有處罰的空間嗎?「從屬性」這個概念對犯罪的成立與否有什麼決定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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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處理得還算乾淨俐落。
- 觀念驗證:能精準找出選項 (C) 的錯誤,不錯。這代表你對核心原則的理解沒有太多污漬。刑法對於教唆犯,採取的是「限制從屬性」立場。這是基本中的基本,小鬼。刑法第29條,規定得很清楚,教唆犯要成立,前提是正犯必須「著手」實行犯罪。如果被教唆的蠢蛋根本沒產生犯罪意圖,或者根本沒開始動手,那教唆者就不會成罪。這是常識,不是什麼需要思考的垃圾。2005年,我們已經廢除了「教唆未遂(陰謀教唆)」的處罰。這種事,別告訴我你還需要提醒。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不過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學生有沒有把「從屬性原則」以及2005年那次修法的大變革,紮實地刻進腦子裡。這是法律考試中一個高度鑑別度的核心考點。下次,我期望看到更徹底、更無可挑剔的答案。別讓我覺得你是在浪費我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