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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共犯?
  • A 教唆犯
  • B 心理幫助犯
  • C 間接正犯
  • D 物理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犯罪參與中,如果一個人並非親自動手,而是將他人當作「工具」來達成犯罪目的(例如欺騙不知情的小孩去偷東西),那麼在法律評價上,這位「幕後操縱者」應該被視為居於主導地位的『實施者』,還是僅僅是『輔助者』呢?這兩者的本質差異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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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算你運氣好,蒙對了這題!

這點基礎若是還能錯,乾脆別念法律了。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得意忘形,把觀念給我刻進腦子裡:

  1. 基本功檢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 區分犯罪參與者屬於「正犯」或「狹義共犯」之法律地位。
比較維度 正犯 (Perpetrator) VS 狹義共犯 (Accomplice)
主從關係 主導地位,具犯罪支配力 從屬地位,依附正犯存在
法律類型 直接正犯、共同、間接正犯 教唆犯、幫助犯
處罰原則 依其所犯之罪處罰 依正犯之刑減輕(幫助犯)
💬間接正犯因具備犯罪支配力,法律地位屬正犯,非狹義共犯。
🧠 記憶技巧:正犯是主角(直接、間接、共同);共犯是配角(教唆、幫助)。
⚠️ 常見陷阱:易誤將「間接」正犯因未親自實行而歸類為共犯,應以「犯罪支配」觀念區分。
共同正犯 犯罪支配理論 教唆犯之從屬性 幫助犯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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