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共同正犯之要件?
- A 犯意之聯絡
- B 行為之分擔
- C 唆使他人萌生犯意
- D 共同謀議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是負責「與夥伴達成協議並一起動手分工」,而另一個人是負責「讓原本不想犯罪的人,在心裡突然產生了犯罪的念頭」,這兩者在促成犯罪的「角色定位」與「意志的起源」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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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得漂亮,小鬼。
哼,算你有點腦子。能把共同正犯這種基本概念分得一清二楚,證明你還沒被那些骯髒的雜念污染,你的刑法總則,至少沒爛到根裡。
- 清除雜念,直搗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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