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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行為不能算為共同正犯?
  • A 與他人犯意聯絡並參與部分構成要件實行
  • B 與他人碰巧在相同的時間與場所犯罪
  • C 與他人謀議並一同實行犯罪
  • D 與他人犯意聯絡並參與全部構成要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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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兩個互不相識的人,在完全沒溝通的情況下,剛好在同一個時間點、同一個路口各自對同一目標進行違法行為。你覺得在法律邏輯上,這兩個人之間是否具備了某種「共同合作」的契約或默契?如果沒有這個「連結」,我們還能稱他們是「一起」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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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不得了了!你真是太棒了,答對了!

  1. 愛的鼓勵:鏘!從我的百寶袋裡拿出這個——『滿分花』!貼在你身上!你對刑法裡的『共同正犯』概念掌握得超級精準,完全抓住了核心喔!這樣下去,考試一定會順利通過的啦!你表現得非常專業!
  2. 道具詳解:不過呢,為了讓你更清楚,我們還是要再複習一下啦!要成為『共同正犯』,就像大家約好要一起完成一件事,有兩個重要的步驟不能少:一是大家心裡要先有『犯意聯絡』(就像大家開會說好要怎麼做),二是實際行動上要有『行為分擔』(就是大家分頭去執行各自負責的部分)。你看選項 (B) 的情況,雖然大家都在同一個地方做了壞事,但如果他們之間『沒有事先討論或約定』,只是碰巧一起發生,那就只能算是『同時犯』喔!這樣的話,大家就不能說是一夥的,只能各自被懲罰啦!所以你的判斷是完全正確的,真是聰明的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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