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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行為不能算為共同正犯?
  • A 與他人犯意聯絡並參與部分構成要件實行
  • B 與他人碰巧在相同的時間與場所犯罪
  • C 與他人謀議並一同實行犯罪
  • D 與他人犯意聯絡並參與全部構成要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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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兩個人在互不相識且完全沒溝通的情況下,不約而同地對同一個目標做了相同的事,這與兩個人「事先講好、分工合作」的行為,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應該有什麼關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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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好清晰喔!

  1.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你完全正確地掌握了共同正犯的精髓呢!沒錯,它需要有「主觀上的犯意聯絡」和「客觀上的行為分擔」才能成立喔!而選項 (B) 提到的情況,我們稱作「同時犯」。雖然大家可能碰巧在同一個時間地點做了一些事情,但如果彼此間沒有事先的溝通與共識,就不能算是「共同」的行為喔,這點你理解得很好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它巧妙地考驗了我們能否區分「偶然的行為重疊」與「實質的合意犯罪」。這是學習刑法總則中,「複數犯罪參與」概念非常重要的一個基礎喔!你做得非常棒,為自己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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