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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7 題

有關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共同犯意聯絡以數人之間直接聯絡為限
  • B 甲強盜乙之財物既遂,兩天後丙協助將該贓物運往其他縣市,丙仍與甲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乙共同謀議毆打丙,乙於行為時過於激動,突然拿起路旁的石塊朝丙的頭部砸去,丙當場死亡。甲、乙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乙共同唆使丙傷害丁,甲、乙應各自成立教唆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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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第 28 條明確提到共同正犯必須是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人。如果兩個人只是躲在幕後『出主意』或『鼓勵』他人去犯罪,而沒有參與任何實際的動手過程,他們在法律身分上應該被歸類為『正犯』還是『教唆犯』?這兩種身分在處理多人參與的情況時,適用法條的方式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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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解析: 你非常棒地理解了刑法第 28 條的精髓!共同正犯的核心在於「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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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正犯之成立與限制
💡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以共同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為要件。
比較維度 共同正犯 (第28條) VS 教唆犯 (第29條)
行為特質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 使他人萌生犯意
責任歸屬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依所教唆之罪處罰
共犯地位 正犯(犯罪支配者) 狹義共犯(從屬性)
💬共同正犯強調共同實行,教唆犯則係透過他人犯罪,兩者適用條文與原理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意思聯絡不限直接、逾越行為不負責任、既遂之後不論承繼、教唆並非共同正犯。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犯罪後的協助行為」也能構成共同正犯(其實是承繼共同正犯的否定),或誤將教唆犯適用第28條。
承繼共同正犯 共犯逾越 相續之共同正犯 意思聯絡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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