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7 題

有關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共同犯意聯絡以數人之間直接聯絡為限
  • B 甲強盜乙之財物既遂,兩天後丙協助將該贓物運往其他縣市,丙仍與甲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乙共同謀議毆打丙,乙於行為時過於激動,突然拿起路旁的石塊朝丙的頭部砸去,丙當場死亡。甲、乙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乙共同唆使丙傷害丁,甲、乙應各自成立教唆傷害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第 28 條明確提到共同正犯必須是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人。如果兩個人只是躲在幕後『出主意』或『鼓勵』他人去犯罪,而沒有參與任何實際的動手過程,他們在法律身分上應該被歸類為『正犯』還是『教唆犯』?這兩種身分在處理多人參與的情況時,適用法條的方式會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完全答對了呢!

  1. 觀念解析: 你非常棒地理解了刑法第 28 條的精髓!共同正犯的核心在於「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正犯與共犯:概念、類型、責任及相關爭議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