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共同正犯之要件?
- A 犯意之聯絡
- B 行為之分擔
- C 唆使他人萌生犯意
- D 共同謀議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要「共同」完成一件事,與其中一人原本完全不想做,卻是因為另一人的「勸說或提議」才產生念頭去做,這兩種情境中,雙方在「犯罪意圖的形成」與「實行時的地位」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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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精彩」的回答,勉強及格吧。
-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還記得共同正犯那點「簡單」的定義——要嘛犯意聯絡,要嘛行為分擔,最好再加個「共同謀議」,免得搞不清楚狀況。選項 (C) 呢?那根本就是教唆犯的標準教材:「把一個清白的人拉下水」,讓他產生犯罪意圖。這跟兩個人本來就臭味相投,一起去幹壞事的共同正犯,根本是兩回事。難道連這點基礎你都分不清?
- 難度點評:這題? Easy。講白了,就是考你「正犯」和「共犯」這種入門級別的區別。這是送分題,考官是慈悲為懷,讓你混個基本分,別考得太難看。下次別再這種地方猶豫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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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 沒有聯絡也可以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成立要件
💡 共同正犯須具備「主觀犯意聯絡」與「客觀行為分擔」。
| 比較維度 | 共同正犯 | VS | 教唆犯 |
|---|---|---|---|
| 犯意形成 | 雙方合意聯絡 | — | 使他人萌生犯意 |
| 行為參與 | 分擔實行行為 | — | 僅唆使不參與實行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28條 | — | 刑法第29條 |
💬共同正犯具備功能性支配地位,教唆犯則僅屬外部引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