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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關於共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者,不罰
  • B 教唆他人使其犯罪者,無論該被教唆者有無犯罪,均應處罰
  • C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D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為幫助犯,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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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刑法體系中,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僅僅是『提供助力』而非『親自執行犯罪行為』,那麼他在法律責任的負擔上,應該比真正動手的人重、輕、還是相等?而法律對於這種『非核心角色』的刑責減免,通常會賦予法官什麼樣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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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關於「共犯」的法條與理論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不容易的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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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與從犯之區分
💡 區分教唆犯、幫助犯與正犯之成立要件與減輕規定。
比較維度 共同正犯 (刑28) VS 幫助犯 (刑30)
主觀犯意 共同犯罪之意思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行為表現 分擔實行犯罪行為 僅提供助力未參與實行
法律效果 依正犯之刑處罰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區分關鍵在於有無『行為支配』以及是否參與『實行行為』。
🧠 記憶技巧:幫助得減、教唆從屬、參與實行即正犯。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幫助犯是『得』減輕而非『必』減輕;以及誤認『失敗教唆』仍有處罰(現行法已不罰)。
共同正犯 限制從屬形式 身分犯之連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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