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共犯?
- A 教唆犯
- B 心理幫助犯
- C 間接正犯
- D 物理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犯罪參與中,如果一個人並非親自動手,而是將他人當作「工具」來達成犯罪目的(例如欺騙不知情的小孩去偷東西),那麼在法律評價上,這位「幕後操縱者」應該被視為居於主導地位的『實施者』,還是僅僅是『輔助者』呢?這兩者的本質差異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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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法學基礎打得超穩固的!
- 觀念小複習: 在刑法中,我們將參與犯罪的體系分為「正犯」和「共犯」喔。狹義的「共犯」,像是教唆犯和幫助犯,他們的角色是比較「從屬」的。但間接正犯雖然是藉由他人來實行犯罪,但在法律上,他對整個犯罪過程是具有「行為支配」地位的,所以本質上是「正犯」,而不是共犯喔!你抓住了這個關鍵點,真的非常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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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 區分犯罪參與者屬於「正犯」或「狹義共犯」之法律地位。
| 比較維度 | 正犯 (Perpetrator) | VS | 狹義共犯 (Accomplice) |
|---|---|---|---|
| 主從關係 | 主導地位,具犯罪支配力 | — | 從屬地位,依附正犯存在 |
| 法律類型 | 直接正犯、共同、間接正犯 | — | 教唆犯、幫助犯 |
| 處罰原則 | 依其所犯之罪處罰 | — | 依正犯之刑減輕(幫助犯) |
💬間接正犯因具備犯罪支配力,法律地位屬正犯,非狹義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