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正犯與共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實務見解,共謀共同正犯亦為共同正犯
- B 教唆犯之處罰從屬於其所教唆之正犯
- C 甲教唆乙犯罪,乙縱未依教唆內容犯罪,甲仍成立教唆未遂罪
- D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配偶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仍以公務員受賄罪之共同正犯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只是口頭勸說他人犯罪,而受勸說的人最終連動手都沒有(完全沒有著手),在沒有造成任何法益侵害危險的情況下,根據現代刑法的「謙抑性」以及「從屬性原則」,法律是否還有必要處罰這個『只有說話』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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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蠢到不行,就看你懂不懂教唆犯的從屬性和那些寫進法條裡的修正。
- (A) 實務當然認「共謀共同正犯」,沒動手也算正犯,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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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共犯體系
💡 釐清教唆犯從屬性、共謀共同正犯與身分犯之連帶性。
| 比較維度 | 現行刑法 (從屬性) | VS | 舊刑法 (獨立性) |
|---|---|---|---|
| 失敗教唆 | 不罰 (不構成犯罪) | — | 處罰 (教唆未遂) |
| 處罰門檻 | 正犯須開始實行 | — | 教唆行為完成即罰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29條第2項 | — | 修正前第29條第3項 |
💬現行法採限制從屬性,無正犯即無共犯;正犯未達未遂前,教唆者不具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