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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正犯與共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實務見解,共謀共同正犯亦為共同正犯
  • B 教唆犯之處罰從屬於其所教唆之正犯
  • C 甲教唆乙犯罪,乙縱未依教唆內容犯罪,甲仍成立教唆未遂罪
  • D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配偶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仍以公務員受賄罪之共同正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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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只是口頭勸說他人犯罪,而受勸說的人最終連動手都沒有(完全沒有著手),在沒有造成任何法益侵害危險的情況下,根據現代刑法的「謙抑性」以及「從屬性原則」,法律是否還有必要處罰這個『只有說話』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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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蠢到不行,就看你懂不懂教唆犯的從屬性和那些寫進法條裡的修正。
    • (A) 實務當然認「共謀共同正犯」,沒動手也算正犯,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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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犯與共犯體系
💡 釐清教唆犯從屬性、共謀共同正犯與身分犯之連帶性。
比較維度 現行刑法 (從屬性) VS 舊刑法 (獨立性)
失敗教唆 不罰 (不構成犯罪) 處罰 (教唆未遂)
處罰門檻 正犯須開始實行 教唆行為完成即罰
法條依據 刑法第29條第2項 修正前第29條第3項
💬現行法採限制從屬性,無正犯即無共犯;正犯未達未遂前,教唆者不具刑事責任。
🧠 記憶技巧:教唆必從屬(沒動手就不罰)、共謀是正犯、身分有連帶。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為忽略刑法第29條已刪除教唆未遂(失敗教唆)之規定,誤以為教唆後正犯未動作仍成立犯罪。
限制從屬性原則 身分犯之正犯與共犯 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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